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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全文废止】
沪税稽[1994]74号 1994-05-0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国税明电〔94〕35号39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了补充规定,为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现就“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又系同一购货方的,可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填“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只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栏写上“详附销货清单”。
二、“销货清单”中每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之合计数,必须分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一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