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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12-06                                                       黔地税发〔201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2月1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是否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税务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税务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实现同案同罚,即同一税务机关对于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性质以及损害后果等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都应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主观过错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将违法案件分为轻重不同的档次,分别给予处罚,对初次违法、多次违法和屡教不改者,对主观无过错、故意和过失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