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7 辽国税所〔1999〕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辽宁省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一)减免税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报批范围。
l、新办的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由省国税局一次性审定、批准。
2、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3、享受其他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二)报送时间:于享受减免税的年度终于后3个月内上报省国税局,逾期申请和报送不予受理。对新办企业随时上报,随时受理。
(三)报送内容:
1、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2、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表;或企业“三废”产品减免所得税审批表;
3、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
4、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6、市局申请报告(包括减税、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等,并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7、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科研单位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等)。
(四)受理时间:省局在接到市上报材料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市局;
(五)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市局审批的减免税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将统计情况上报省局。
二、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
(一)报批范围: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属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范围。
1、企业(含成员企业,以下同)固定资产单项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上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确定审批权限。
2、流动资产每次(或年)报批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确定审批权限。
(二)报送时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省局,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三)报送内容
l、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2、财产损失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需阐明财产损失的原因,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3、财产损失明细表。
4、财产损失证明材料,附企业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列支的审批意见。
5、固定资产卡片。
6、市局报告,并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四)受理时间:省局在接受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后,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市局。
三、坏帐损失计税扣除审批
(一)报批范围:纳税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属坏帐损失计税扣除报批范围。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巨大,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或境外中介机构审核,确认为资不抵债,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年坏帐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确定审批权限。
(二)报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