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减免审批事项及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减免审批事项及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4〕189号 2004.10.29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及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对本省现行的增值税减免审批、许可事项及文件规定进行了清理。为了更好地规范执法、强化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的文件或条款

(一)《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冀国税发〔2001〕 106号)第六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2〕499号中关于调整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

(三)《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冀经贸资(1999)90号)第十二条规定。

(四)《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2〕167号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五)《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 冀国税发【2003】13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

(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冀国税函【2002】16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1999〕222号)中省局补充意见的第三条规定。

二、取消增值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规定

(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管理

1、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业初期实行资料备案制度。在第一个征期前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的证明材料;(3)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特殊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后,要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内容包括:(1)纳税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同;(2)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3)会计帐簿是否设置齐全,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4)兼营废旧物资的其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的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特殊单位,是否有合法经营资格。

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准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发售其《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同时设置台帐进行专门登记管理。对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 国税发〔1994〕059号)第三条关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不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要在分别核算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

2、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领、用、存、销《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场地大小以及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情况来决定发票发售的数量和次数,并严格执行发票的验旧购新制度。在发票的使用环节,要求纳税人正确使用和填开《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并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并形成正确的电子信息,在纳税申报时将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的保管环节,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存根联和记账联,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税源管理部门人员每季度要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其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发现有涉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享受免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