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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有关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有关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税字[1997]202号 1997-7-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湘财法〔2010〕7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财税字第8号、第56号、第57号文件精神,对铁道部所属单位上述税收的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铁道部所属单位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