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5.06.01 渝地税发〔2005〕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加强
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
房地产市场,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经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报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一)重庆市主城区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
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依据
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经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测算出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报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市国土房管局汇总,报市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重庆市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
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上述方法测算后,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
二、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房屋,应持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在房屋交易部门的税收征收窗口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四)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公房,凭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公房所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可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三、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税收的征收办法
(一)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由各区县地税部门利用财政部门的征管系统和管理手段,委托同级财政部门在征收契税时一并征收。当地财政部门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了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立即与财政部门联系代征事宜;当地财政部门未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征收窗口的,地税部门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房屋交易部门设立临时征收点,保证6月1日开始征收工作;若地税部门已经与当地房管部门建立了个人销售房屋营业税委托代征关系的,暂维持现有征收关系不变。
个人销售房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直接由各区县地税部门与当地房管部门建立委托代征和协作关系。
(二)为方便纳税人,委托财政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区县,相关免税手续也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委托房管部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区县,相关减免税手续由区县地税部门派人在房屋交易部门审核办理。
(三)代征单位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入库。
(四)为确保加强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