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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2〕114号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废止;第十四条“关于严格执行粘贴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和发放纳(免)税记录卡问题”修改为:“关于粘贴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问题”,其中的第一款“为有利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便于识别,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行驶的车辆、船舶都应按规定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8]97号规定,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废止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给你们,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请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关于单位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筹建单位或主办单位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属自营性质的,以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为计征依据;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 出售给经营者经营的, 由取得房屋产权的经营者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交易市场占用的土地, 以拥有土使用权的单位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
《湖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