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14 云地税二字〔2003114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一直高度重视,短短一年时间内,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极端关切。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税收也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为切实保障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当前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的情况,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中统一,重申明确如下,同时,省局决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改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一、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市、区)税务局批准,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二)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13号)规定:
1.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2.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的规定: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五)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3]192号)规定:
1.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2.对财税[2002]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