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06 辽税一〔1994〕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产品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制定了发、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结算的具体征税办法。这一办法既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又有利于准确计算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问题还不够明确。根据东北三省一区税务局联席会议和全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