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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1 辽地税所〔1999〕2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一、纳税人向职工集资利息支出和纳税人上缴的资产占用费按6%年利率标准扣除,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高于6%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废止。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向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和纳税人上缴的资产占用费6%年利率标准扣除,若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高于6%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企业通过债券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有奖有息短期融资券,按批准的年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

二、纳税人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