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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3 大地税发〔2003〕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市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已超过1995年我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大地税二〔1995〕038号)中规定的100元/月扣除标准。为了统一税政,规范征管,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及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800元/月标准执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