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7 冀国税发【2003】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减免审批事项及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4〕189号
)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精神,规范我省饲料生产企业
增值税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
2003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2003年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
增值税饲料产品需进行质量检测品种包括: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的各类饲料产品是否需要检测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二、
2003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部门有: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河北省国税局与河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
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 (
冀国税函〔1999〕120号
)自
2003年2月1日起废止。
附件:
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饲料产品生产的
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免征
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第四条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第五条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第六条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料对象,饲料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第七条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