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过渡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12-10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2〕71号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试点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过渡衔接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2年8月31日(含)前已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或失业人员就业
营业税税收优惠且未到期的,2012年9月1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可继续按改征增值税享受剩余期限内相应的税收优惠。按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 (
公告2012年第8号
)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或者审批手续。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剩余税收优惠期限,按照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结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计算确定。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就业扣减税额,按月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