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肥政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现将《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肥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和泰安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肥城市城市和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征收。市财政、住建、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具体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综合配套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项目,可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缴纳综合配套费。未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通过第三方质量鉴定方式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应当补缴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实际建成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对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原址上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且能提供原房屋建筑面积缴费依据的,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与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专项配套工程服务协议,在办理报装时缴纳专项配套费。未足额缴纳专项配套费的,有关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建设管网和相关设施,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储藏室、车库、阁楼等不使用水、气、暖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配套消防管道设施的应按相应建筑面积缴纳供水专项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由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户外水表,中高层和高层(七层及以上)建筑二次供水设备和楼内竖管设施的配套建设项目。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由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的配套建设项目。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由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配套建设项目;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配套建设至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
建设单位负责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协助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相应事务。
第八条 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应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提供水、气、暖报装一站式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单位窗口的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缴纳专项配套费后,供水、燃气、供热经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专项配套费。
第九条 综合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下列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减免政策:
(一)经批准建设的棚户区改造、村居改造项目,按照协议交付村(居)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安置住房(含所属储藏室和地下车位)。
在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村居改造项目总体规划内,配建归村(居)集体组织所有的商业经营用房,在本村(居)现有户籍人口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免征综合配套费。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三)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六)工业用地建设多层厂房,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的给予免征。
(七)其他符合减免综合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减免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供水、燃气、供热专项配套费原则上不得免征,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上级有明确政策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