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2016-09-28
为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监督考核等行为,根据《
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新券设计与制作
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规划设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制作、编号、保管。
2、创新券面额分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并加盖枣庄市科技创新券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兑现。
二、创新券的使用范围
创新券限用于符合《
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申领企业发生的科技研发经费支出。
科技研发经费包含开展科研开发、产学研对接、技术咨询、公共检测等科技创新活动所产生的试验外协费、产学研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材料设备费、使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等。
其中,试验外协费是指在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测试、检验、带料外加工或协作进行试验及加工等费用。
产学研合作费是指为解决研发中技术改进升级、方案设计等问题,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购买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创新服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委托或与其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材料设备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采购费用,企业研发过程中必需的实验仪器设备支出。不包括日常办公耗材、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使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是指利用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开展样品检验、技术测试、质量验证、公共检测技术培训等产生的费用。支持企业使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展科研开发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在创新券支持范围。
三、创新券申请与发放
创新券向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发放,要以科研创新活动为目的,且能提供研发证明。申请创新券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隶属、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一)申请
1.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发布受理创新券申请的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申领企业填写《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经区(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促进中心。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①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相关其他证明材料
(二)发放
1.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制汇总表,报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促进中心将拟发放名单与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2.促进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企业进行登记,发放创新券,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不能转让、买卖。
3、在一个年度内,单个企业创新券发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有效期内未兑现创新券的企业,不再重复发放。
四、创新券兑现
(一)兑现额度
科技创新券兑现时,兑现额度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过创新券的额度;其中,企业研发过程中购买必需的实验仪器设备支出最高不超过创新券申请兑现金额的50%。
(二)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