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 ( 财税〔2007〕9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 ( 财税[2008]1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
》 ( 财税[2009]2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