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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推动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推动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西新管办发〔2020〕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0〕48号规定,继续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1〕19号规定,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届满或出台新文件等原因失效。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9〕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19〕32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西新办发〔2018〕22号)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培育康养产业新动能、新业态,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要求

  支持和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企业和社会组织,下同),依托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后简称服务中心),延伸建设养老机构,实现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原则上,每个镇、街道要打造至少一处融合居家、社区、机构为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在全区打造形成叫响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养老服务品牌。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利用现有医养设施和闲置房屋打造养老服务综合体

  1.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依托现有的服务中心延伸建设养老机构,打造养老服务综合体。镇、街道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养老机构房源予以协调支持。

  2.鼓励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相对独立的闲置房屋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

  3.支持利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闲置村集体办公楼、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原敬老院及其他闲置房屋资源改建养老服务综合体。对因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等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养老综合体,由养老综合体运营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养老综合体运营方持鉴定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而未能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养老综合体所在村(居)、镇(街道),以及区民政局出具用途认可证明材料,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原建筑工程未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由养老综合体运营方委托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住建部门根据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予以受理消防验收。

  (二)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

  4.支持五星级养老机构、四星级及以上服务中心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其中,为青岛市户籍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服务中心,下同)可按以下标准享受补贴:

  (1)达到青岛市家庭养老床位标准的,每张床位给予350元/月的运营补贴。

  (2)签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协议且具备适老化改造条件的家庭,改造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改造费用进行补贴,对特困、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其他群体家庭老年人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元。

  (3)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购买养老综合责任险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5.将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一类服务对象,全部过渡为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按照半失能675元/月,失能900元/月标准购买家庭养老床位套餐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失能标准购买家庭养老床位套餐服务。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一类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后不重复享受组织扶持经费。

  6.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二、三类服务对象,其助老信息卡每月100元的记账消费权限,可自由选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可用于签约家庭养老床位。

  (三)推进医养康养深度结合

  7.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向区民政局备案。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8.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经评估合格后,允许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在区域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