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税〔2014〕14号
USHUI.NET®提示:所转发上级文件通知2016年底到期失效,2017年起执行《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42号
)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