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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全文失效】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全文失效】
2018年10月24日 枣政办发〔2018〕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枣政办字〔2019〕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2020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枣司发〔2020〕3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宣布失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和司法及行政管辖地的依据。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且只能有一个。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既可以与住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详细、明确、规范,具体按照省、 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小区)、路(巷)、楼宇名称、门牌房号等依次填写,无门牌或者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

第四条 市、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坚持合法规范、 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凭《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住所(经营场所)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七条 允许“一照多址”,即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或者后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区(市) 域内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第八条 允许“一址多照”,即允许将同一地址经物理分割或者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类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九条 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允许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范围,限定在市场主体办公以及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创意、咨询策划、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为。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时不得产生污染、噪声等扰民行为,不得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条 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要求并结合各自产业发展规划、社会治理需要,制定区域性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措施并划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附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枣庄市工商局



为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