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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06月20日 枣政发〔2017〕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枣庄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年评选一届,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3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距上次获奖十年以上或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或原创性发明、质量水平又有明显提升的,可以再次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指导评审机构按照评审要求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建立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或组织,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对聘任期内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省级以上部门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如实填写《枣庄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市)质量强区(市)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奖励30万元,个人奖励5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