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淄政发〔2018〕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解决当前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制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二、全面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制定关于做好我市部分行业期末留抵退税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申报辅导,优化审批流程,继续做好国家、省部署的分批次落实留抵税额退税工作。待国家正式批复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后,积极争取我市更多企业和项目列入政策支持范围,及时足额完成留抵税额兑付。(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三、阶段性降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及各区县纳入财政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继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7元,全市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3亿元;对需要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用户,电网企业严格按照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在目前将低压接入容量标准由50千伏安扩大到100千伏安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市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淄博供电公司负责实施)

五、加大外向型企业支持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积极支持外向型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加大与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力度,在企业融资、授信和风险保障方面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六、支持全省欧亚班列资源整合。积极支持设立全省统一的欧亚班列运营平台公司,做好相关制度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发挥好淄博始发欧亚班列的货运集聚优势。继续执行欧亚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政策,2018—2021年,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运输成本价50%、40%、30%、20%的比例,给予补贴。(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七、加大科研奖励力度。对全市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单位进行摸底,及时组织申报,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积极争取落实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积极争取落实500万元的省财政奖励政策,市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再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八、进一步完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积极争取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创业创新主体纳入省级“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鼓励利用科学仪器设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检测、试验、分析等服务,对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落实好省财政后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照省补助金额的20%给予再补助。发挥好高新区生物医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精细化工和高分子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无机非金属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电子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MEMS中试代工平台的服务功能,鼓励各区县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驻淄高校各类教学科研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九、全面落实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在全面落实省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政策统筹、资金叠加、机制创新的原则,对我市现行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财政政策进行修订完善,通过配套支持、集中攻关的方式,制定出台市级支持新旧动能转换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申请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储备库和优选项目名单。积极争取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参股母(子)基金加大对我市的支持力度,加快运作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突出支持四强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按规定可采用直投等方式支持相关重大项目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十、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在落实技改项目省级财政奖补政策的基础上,为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激发企业投资活力,市级将省级奖补资金与我市企业技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十一、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推进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细化产业规划,加快园区智慧化建设,全力建设现代化工园区。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发展壮大、改造升级、关闭淘汰“三个一批”名单,分类施策。对“发展壮大”“改造升级”名单中缺少相关手续的企业抓紧组织整改工作,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

十二、加大重大项目引进力度。2018—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市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新引进的外来投资1亿元(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设投资额下限),经认定,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扣除土地政策支持部分)的6%给予补助。(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

十三、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2018年10月1日以后新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可奖励不超过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四、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