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政发〔2011〕11号、济政发〔2018〕11号和济政发〔2018〕12号文件的通知
济政发〔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1号)已失去业务指导作用,2018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1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2号)部分内容不适应机构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20年8月16日起废止《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1号)和《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6日
【解读】济政发〔2020〕7号《关于废止济政发〔2011〕11号、济政发〔2018〕11号和济政发〔2018〕12号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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