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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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一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专业水平高、综合素质强、工作业绩优、发展潜力大的高素质金融技能骨干人才队伍,进一步激发广大金融技能岗位劳动者比学赶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办发〔201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金融之星,是指在东营市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业务一线或中后台运营、科技等部门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类岗位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在本领域发挥较大影响带动作用、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东营金融之星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合作社等地方金融组织不同业态、不同岗位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领域、区域分布。
第四条东营金融之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金融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东营金融之星津贴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东营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入选齐鲁金融之星,享受省政府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七条东营金融之星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岗位适应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和操作流程,岗位技能水平在本单位乃至本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在全国、全省、全市金融系统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市级以上技能类奖励表彰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四)对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操作技能、操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并在本单位、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得到推广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五)对获得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风险管理师(FRM)、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理财师(CFP)、精算师等国际通行的金融职业资格认证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六)为促进优秀人才引进,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从海外、市外引进的专业技能人才,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七)所任职单位能够有效助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并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八)推荐人选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岁以下的金融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选拔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东营金融之星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市管金融企业及驻东营金融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选的推荐。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其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人选的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东营金融之星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市管金融企业及驻东营金融机构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东营金融之星申报表;
2.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4.东营金融之星申报人选推荐汇总表。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列入黑名单,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从市金融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委组,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东营金融之星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建议人选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和责任
第十条东营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二)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库。符合《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条件的,市金融办为其申办服务绿卡,评审(认定)通过后,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三)强化教育培训。市金融办于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举办专题培训班,采取集中授课、考察交流、课题调研、学员论坛、素质拓展等形式,对新产生的东营金融之星轮训一遍,形成金融人才学习交流、培养培训长效机制。
(四)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其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丰富多领域、多岗位实践经历。在交流任职、各类人才培养锻炼(支持)计划中予以优先考虑,并在晋级晋职、工资奖金等方面对其予以倾斜。
(五)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东营金融之星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为金融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东营金融之星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行业技能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二)配合做好东营金融之星宣传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级人才服务基层活动。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东营金融之星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东营金融之星选拔条件,可直接入选新一批东营金融之星,连续入选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东营金融之星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东营金融之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