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威政发〔201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努力缓解融资困难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基本面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授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营服务部门、专营机构或专营窗口。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机制,全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研究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加快引进外地银行在威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供给。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形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度,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支持担保业发展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引导担保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网,建立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等多方互联互动的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三)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认真落实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探索奖补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扶持项目。2012年度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1000万元,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提高对科技型、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比例并视财力增长状况逐年增加投入。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应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扶持区域内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五)加大税收政策扶持。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标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六)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增加政府采购计划中面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七)进一步解决用地及住房问题。各市区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逐步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保障问题。
(八)减免或取消部分涉企收费。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清理涉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九)加快技术创新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设备的投入力度。用好各级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用足用好各系统的扶持政策,大力开展产学研对接和自主创新年活动,促进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掌握专有技术,占领一些专有技术、专业工艺领域的制高点。加快“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有品牌,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上档升级,促进绿色经济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
(十)继续实施小企业培育计划。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方针,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立和发展。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发展。鼓励创业者和初创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创业园区或创业基地集聚发展,积极开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全市5年内培育和支持3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初创小型微型企业2000家以上。
(十一)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梯次推进培育工程。制订中小微企业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