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物价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东价发〔2016〕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16.9.18-2021.9.17
各县区物价管理办公室,各县地税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促进存量房交易计税工作公平与效率,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东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物价局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8日
东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15〕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是指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时,主管地税机关向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由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地税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提请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
第七条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按本级财政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东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东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填写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
第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提交《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提请价格认定机构对该房产交易价格作出认定。价格认定机构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并于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主管地税机关和纳税人。
第十一条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基准日时的具体状态,结合市场行情,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其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认定结论均无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参照认定结论,作出争议处理决定,并向纳税人送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对重新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涉税财物价格重新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认定(复核裁定),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复核裁定机构)提交涉税财物价格重新认定(复核裁定)协助书,并载明重新认定(复核裁定)理由。
纳税人提出重新认定(复核裁定),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