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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1-06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1月14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