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1-06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 ( 国税发〔2002〕9号
)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1月14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