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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信发〔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清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鲁工信法规〔2023〕211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3-10-152026-10-14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9月14日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独角兽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独角兽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并牵头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级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四)成长性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企业上年度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上年度营收在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5%;上年度营收在4亿以上,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五)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收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R&D)应持续达到2.5%;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需持续达到5%。同时,企业至少拥有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件,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

  (六)企业信用指标:由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的综合信用评分,分值不低于75分。

  第五条 申报独角兽企业,除满足瞪羚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成立或转型时间不超过10年,近两年内最后一轮融资估值大于10亿美元,企业信用评分分值大于85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全省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宣传发动,材料受理、审核与推荐工作。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