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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021年6月30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4日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以下简称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资金,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等。

  第三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通过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省级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资金分配按照《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鲁财社〔2018〕86号)规定执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和资金分配按照《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8〕460号)规定执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和资金分配按照《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