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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知识产权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知识产权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西新管发〔202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0〕48号规定,继续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1〕32号规定,自2021年10月30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2022年西海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2月12日规定,失效。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知识产权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0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知识产权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券是为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采取事前发放、事后兑现方式设立,用于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券资金来源区财政专项资金,资金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券发放对象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含保税港区)内的企业,自贸试验区内重点企业优先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抵扣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券仅限于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知识产权服务券须在规定有效期内使用,未开展相关服务的,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券分为A类券、B类券,抵扣数额须低于市场均价。
(一)A类券采用固定面值,每张1000元,单笔业务可用数量如下:
PCT国际专利申请10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2张。
国防专利申请3张、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张、军品PCB(印制电路板)布图申请2张。
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一年期)2张;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一次)5张。
企业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20张、“泰山品质”或卓越绩效认证10张。
(二)B类券采用比例抵扣方式,每张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抵扣以下服务:
用于购买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服务,按辅导费用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2万元。
用于购买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辅导服务,按实际发生额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2万元。
用于购买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按实际成交额5‰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3万元;用于购买解密国防专利评估服务,按实际成交额的1%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用于购买企业知识产权导航分析辅导服务,按实际发生额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用于购买国际标准制定或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新基地)辅导服务,按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于购买国家标准制定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辅导服务,按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2万元。
用于购买基于“出海”需要,用于全球布局的知识产权运营经纪服务,按服务费用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6万元。
用于购买知识产权综合性保险咨询经纪服务,按实际发生额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6万元;用于购买“保险共保体”专利质押保险贷款保险服务,按实际保险保费的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60%进行抵扣,最高不超过8万元。
用于购买核心基础专利及组合(同一产品或技术拥有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的3件PCT国际专利、10件国内发明专利及以上数量的专利申请)代理辅导服务,按实际发生额50%比例抵扣,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每年每个企业使用额度不超过20万元,“军工三证”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列入新区管委重点项目的使用额度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服务平台和发放方式


第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券通过知识产权服务券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发放,服务平台须在预算额度内发放知识产权服务券,不得超额发放。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开展一次服务平台择优入选且每年最多2家,入选的服务平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平台运营主体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含保税港区)注册,自贸试验区内运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二)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应自有数据化、智慧化服务平台,并能实现线上服务功能;
(三)服务平台符合设计规范和运行指引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声誉,且近三年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第十条 在服务平台承揽业务的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自2018年1月1日起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承揽PCT国际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核心基础专利及组合、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业务的必须具备专利代理资质;承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业务必须具备商标代理资质;其他无强制资质证明的机构,须符合服务平台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出现以下情形将取消资格: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入选后一年内未开展业务的;
(三)不再符合或遵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四)不接受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其他需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兑付方式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每年安排1000万元预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达到兑付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券业务进行审核,即时兑付到具体承揽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券资金兑付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A类券:PCT国际专利申请须通过国际检索;国内发明专利、国防专利申请须通过实质审查阶段;军用软件著作权、军品PCB布图须取得相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