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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20〕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20〕24号精神,坚持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在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上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1.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把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有关审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整合为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2021年6月底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数据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已设立的开发区需要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在2020年10月底完成评估工作。新设立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开发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4.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审批流程,2020年10月底前,将此类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推广“正负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建立健全政府发布清单、企业作出承诺、发放相关证书制度体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0年12月底前,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各部门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实现项目信息、审批结果实时共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2020年10月底前,全面梳理各市已制定的“一张表单”和各阶段审批事项,建立全省统一的“一张表单”;12月底前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的办理标准和费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

7.积极推进省级以及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梳理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和规则。2020年12月底前,在用地、规划、施工、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全流程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8.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完成2020年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进一步缩减清单事项、减少管理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社会力量办学负面清单制度,按照非禁即准原则,放宽办学市场准入。(省教育厅负责)

10.建立《营业性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在批准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备案事项清单》,优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办事材料,实现跨地区巡回演出在线审批。(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11.对医疗机构准入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在设区市举办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对中医诊所设置登记实施备案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

12.深化产品准入改革,做好国家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工作,开发上线网上审批系统,编制实施清单和服务指南。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严禁违法设定限制或禁止登记注册区域,严禁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必要证明文件。(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选择在具备条件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工作站,整合二手车交易和转移登记流程,简化手续,推行“一站式”办理服务。(省公安厅负责)

14.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逐步提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与汽车维修企业对接覆盖面,2020年12月底前实现覆盖全省一类维修企业80%以上。(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5.持续推动保险数据与公安交管信息数据资源共享,推进电子化保单等便利化措施。(安徽银保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数据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

16.推行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将登记注册材料从5份压减至2份,实行“一日办结”。允许“一照多址”登记,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进一步扩大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区域。严厉打击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高价服务费行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涉企收费实施重点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快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2020年12月底前,建筑业企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不低于40%;2020年12月底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牵头,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建设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着力纾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困难和问题,扩大线上融资规模,2020年撮合融资1000亿元以上;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方式融资,全年实现民营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500亿元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

19.在关区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2020年12月底前货物海关通关时间比2017年全面压缩50%以上。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委托存放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由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情况下实施查验。(合肥海关负责)

20.推动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常态化机制,减少船舶在港期间接受检查频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21.推进“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覆盖企业资质、税费支付、加贸保税、银行金融、信用保险等,“单一窗口”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100%。实现港口、船代、报关代理、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合肥海关、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

22.搭建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平台,支持有意愿的外贸企业,遴选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在商业综合体、商超等商贸流通企业和步行街等商业街区内,设立外贸产品转内销专区或开设专柜、专卖店,拓宽出口转内销商品线下销售渠道,鼓励零售终端提供免场地费等优惠服务。推动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合作,以自营或代运营方式开展线上销售,促进产销对接,鼓励电商平台提供零佣金、快速入驻审批、流量扶持和保证金减免等优惠措施。(省商务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实现设区市以上城市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全覆盖,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全面推行外资企业属地登记管辖,稳步推进外资企业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注册登记。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和审查程序,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方式进行销售。对涉及出口转内销企业提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免办申请,予以优先办理,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免费向外贸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查询。(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

24.按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5.简化兽医执业资格考试申报手续,实施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个人承诺制,以诚信承诺书替代相关学历和从业证明等报名材料。加快推进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

26.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省际间职称互认,建立专技人才数据互通、互享、互认机制。对开展“共享用工”等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支持各地进一步拓宽“地摊经济”场所和时间,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智能审批”。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符合法定条件、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

28.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重点围绕在线新零售、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互联网医疗、智慧物流等领域,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先行先试。遵照国家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线,落实封闭场地有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通知书申领及期限、异地换发手续、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等规定。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基于快换技术的车电分离商业模式快速发展。按照国家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要求,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全面提升“互联网+监管”效能,将网约车经营监管纳入部门联合抽查清单,减少对新业态企业检查频次;梳理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编制综合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0.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积极支持各类医疗机构及社会力量建设互联网医院,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1.落实国家“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对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互联网+”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32.实行创新第二类医疗器械和重大项目优先审评审批,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实施。2020年12月底前,创新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时限比承诺时限缩减20%,注册检验时限比规定要求缩减30%。(省药监局负责)

(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

33.加快发展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文化、智慧广电,积极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积极推动省内有条件的园区、企业等在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探索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应用场景,推动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对厂区车辆智能化改造,实现在厂区内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推动开展园区、道路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5G示范线运行和场景应用,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建设,积极创建5G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加强与沪苏浙省市联动,共同创建长三角区域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先导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支持传统市政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慧化升级,构建互联感知、智能高效、创新引领、安全可靠的新型市政设施建设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充分利用省路政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加强路域环境、路政执法和路政巡查等相关数据运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7.协调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医疗服务与健康管理信息数据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管理部门联通共享和业务协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8.加快“皖事通办”平台建设,构建企业群众统一办事平台,实现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围绕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区、家政、旅游、体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