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1]14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以便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于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二、具体备案手续应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京地税征[2006]287号
)相关规定办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减免税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减免税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登记《减免税台帐》掌握具体减免情况和金额,当减免税期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其恢复缴税的有关情况。
四、对符合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应出具纳税人授权代办退税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作为退税申请资料留存税务机关),经退税审批批准后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收到退税款后应及时退还纳税人。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
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