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东发改产业〔2024】236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三角农高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各有关单位:此文件有效.png
为规范东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我委对《东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东发改产业〔2019〕15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东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东营市委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16〕24号),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以及《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东营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东营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三角农高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三角农高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5%。
(二)企业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成立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三角农高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已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并结合信用核查情况,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三角农高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各有关企业按照评价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出具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三角农高区经济发展和投资促进局对企业评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