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科学技术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助推枣庄市新旧动能转换,加强和规范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docx
枣庄市科学技术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日
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和策源地,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中心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核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实行开放运行科研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管理,成为创新资源富集地。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机制创新、引领发展”原则,面向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围绕重大技术需求,重点在引领产业发展、跃升产业链高端潜力强的技术领域科学布局。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履行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示范职责,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凝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强化“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产业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竞争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系统规划,科学布局,严格履行中心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区(市)科技局、枣庄高新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骨干企业、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枣庄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托单位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能有效整合相关创新资源。
3.拥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
4.创新组织能力强,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和团队。
5.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第八条 申请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1.申请建设。牵头建设单位编制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2.论证审核。对符合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布局规划的建设方案,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采取实地考察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
3.批准筹建。经专家组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组建申请,市科技局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批准筹建。
4.编制规划。在获得筹建批复后六个月内,牵头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中心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科技局备案。规划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5.评估认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筹建一年后进行评估,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筹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交认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评估通过的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枣庄市×××技术创新中心”;评估未通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认定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注册独立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在筹建期内准予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筹建期满建立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
员会、管理执行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内部治理机构。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