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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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拟订的《关于加强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调动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统称各市区)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税收征管
(一)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税收属地、且未再跨市区经营的企业,税收征管关系暂保持不变。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企业新发生的跨市区经营,按以下办法执行:
1.行政区划调整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区划调整后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
2.跨市区搬迁
企业跨市区搬迁,搬迁企业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移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其中非加工制造企业总机构跨市区搬迁,其下属分公司、营业部等主要营业机构地址及服务对象未发生变化,经市政府批准的,总机构税收征管关系不变更。
3.跨市区设立机构
跨市区投资并设立机构,设立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其他税收,现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统一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