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2-13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49号 )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