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综[2013]20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京财综[2016]82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10-11
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2]2295号)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京财综〔2012〕2970号
)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综〔2013〕8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8-29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
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