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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浙人社发〔2011〕398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市县反映今年底前完成政策实施工作难度较大。为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妥善解决部分符合221号文件参保条件且2011年底前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以下简称“部分未办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允许部分未办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延至2012年5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标准继续按221号文件规定执行。60周岁以上的部分未办人员,计算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降低比例时,年龄统一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分类衔接处理:

(一)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221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按2011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