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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签约率等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签约率等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签约率等规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2元/月计算,每户不足650元/月的,按650元/月补助。补助期限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