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8〕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应拆尽拆,新增违法建筑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机制

(一)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加强规划管理,深入推进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强对占用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市有机更新、景观提升等要求,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政府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拆除。

具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级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或受同级政府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园区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级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对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并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处罚职权划转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应领域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相关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69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在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不得将违法建筑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违法建筑补办(变更)、拆除(局部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有关分类处置具体规定;要进一步明确乡村违法建筑的改正、拆除以及可以暂缓拆除等情形;明确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内容。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