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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2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切实做好我省技工院校的设立审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资格

(一)技工学校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条件要求。

(二)高级技工学校由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学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2)的条件要求。

(三)技师学院由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申请举办,并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3)的条件要求。省级重点以上的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经过办学水平评估的可以申请筹建技师学院。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程序

1.材料申报。申办学校依据相应的设置标准,按照我省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申办材料,或以电子文档的形式网上申报。

2.初审受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当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3.现场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浙江省技工院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依据相应的设置标准,按照我省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对申办学校进行现场评审,逐项打分,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公示批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拟同意设立的技工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zjhrss.gov.cn)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设立。审批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含专家评审时间)内作出。

(二)技师学院和技师学院(筹)申报审批程序

1.自评申报。申办学校依据《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按照我省技师学院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并进行技师学院设置可行性论证,满足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办技师学院;未满足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可以申请筹建技师学院。在此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受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申办学校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受理。

3.现场评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从浙江省技工院校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依据《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按照我省技师学院评估细则进行现场评审,逐项打分,并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4.复核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对专家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改委按规定报送省人民政府。由省政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设立技师学院的决定。审批决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含专家评审时间)内作出。

5.检查验收。同意筹建技师学院的,筹建期不得超过3年。筹建期满后,由省政府委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申请正式建立技师学院;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建校标准的,撤销其筹建资格。

三、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论证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论证专家不少于5名);

(三)申办学校自评报告;

(四)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五)拟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它事项

各地、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促进就业对技能人才的需要,科学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技工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本行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的比例结构,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技工院校的创建申办工作,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体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6日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其中,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十四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4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