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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3〕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2〕4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合力。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平安舟山”创建内容,发改、财政、公安、住建、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公安消防部门要发挥火灾防控的主力军作用,并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二)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各地应结合实际,依托社会资源,充分整合力量,采取乡镇(街道)单建、合建等多种方式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对辖区内有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要探索并完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专职消防队,或通过花钱买服务,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扶持力度,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探索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防火灭火救援的社会化、企业化主体,通过市场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增强消防工作的社会合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分级建队。各地要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建立相应等级的专职消防队伍。新建队伍要不低于相应的标准,已建但尚未达标的队伍要在2015年底之前完成升级达标,联合建队的标准要适当提高,大型石化、船舶修造、发电厂等企业单位建立的专职队伍要配备合理的消防车辆、器材等装备,确保能够满足灭火救援的要求。

二、建设标准

(一)建队等级。公安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按照《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附件1)建立不低于二级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位于悬水岛且无消防力量的乡镇(街道)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不低于三级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并凭法人登记证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鼓励总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参照《石化类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附件2)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中位于独立悬水岛且总储量大于等于120万立方米的,建议参照一级标准建立;总储量大于等于120万立方米的其他油库,建议参照不低于二级标准建立;总储量大于等于60万立方米、小于120万立方米的油库,建议参照不低于三级标准建立;总储量小于60万立方米的油库,建议参照不低于四级标准建立。规模较大的船舶修造企业和发电厂应当结合实际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

(二)人员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队长、指导员各一名,队员10-20名。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由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担任,队员以合同制形式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组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负责人和队员。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要及时参加培训并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其余人员要及时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相应专职消防队的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