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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嘉政发〔2016〕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残联组织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残联组织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原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且高于现行标准,并经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不低于原标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补贴的申领、发放及管理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办申请。

(二)逐级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同级民政部门将审定结果书面反馈同级残联。残联将审定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规范发放。发放时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动态管理。以残联为主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参加的两项补贴发放审定小组,负责协调处理两项补贴审核、审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市财政对市本级所属区在省转移支付之后按30%比例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补贴发放等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各地要在村(社区)建立长期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财政、残联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名制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精神和内容,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形成政策合力。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促进残疾人福利补贴与社会服务相互配合,形成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的政策合力。探索通过家庭照顾者培训、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社区支援服务等措施,进一步扩大家庭照顾残疾人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整合,推动残疾人、老年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各地应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7-27   信息来源:市政府 
  (一)为什么要建立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

  答: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许多困难和不便:一是由于身有残疾,导致收入低且额外支出大,生活困难;二是由于残疾程度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国家为了减轻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的家庭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专门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简称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

  (二)我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有何特点?

  答:我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是在整合原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相关政策又对接国家两项补贴制度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而建立的。与国家政策相比,我市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第一,制度建设有创新。在国家、省建立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市当前残疾人生活救助、照护费用支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界限、细化补贴档次,建立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标准设定更科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我市明确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市分为三档: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三,覆盖人群有突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按省里的要求从原来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受益面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18-60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从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扩大至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凡是市本级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如户籍地与残疾人证发证地不符的,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换发残疾人证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四)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同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重复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是否计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

  答:不计入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

  (六)已经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未成年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已经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残疾人,不能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如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不可以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但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寡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九)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答:不可以重复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

  (十)哪些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凡是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18至60周岁的残疾人,都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一)已经纳入城乡低保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可以,纳入城乡低保残疾人都可以叠加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二)哪些对象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下列残疾人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各地出台的生活补贴政策,凡是同一指向的,原则上均不能重复享受,或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十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收入应怎么进行核定?

  答: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核定。其中残疾人收入,是指残疾人本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应计入个人收入的转移性收入和家庭共有财产性收入等收入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

  (十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如何申请?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初审(乡镇或街道)——审核(县级残联组织)——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发放(残联组织)。

  (十五)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答:主要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已经审定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二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采取社会化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不得用现金形式发放。

  (十七)何种情况下应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当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或收入增加等,不再符合发放条件,除非有特殊规定,应自次月开始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原无固定收入生活补贴相比,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享受人群从除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和享受托(安)养政策以外的无固定收入残疾人调整为所有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本人收入在低保及低保边缘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扩大了补贴范围;二是发放对象从仅限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扩大到其他年龄段残疾人,避免了年龄上的悬崖效应;三是收入核定从无固定收入残疾人规范为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与社会救助对象基本一致,解决了收入核定难题;四是补贴标准从固定标准转变为与当地低保标准挂钩,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

  (十九)哪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凡是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都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而需要照护服务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二十)已经就业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无论就业与否,只要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都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