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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8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温州市所属县(市、县)社保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部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各项工作,并要求各地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实现本地区个人账户建帐率达到100%和个人账户对账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我厅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区个人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以来,各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建帐率低、记录不规范、变更不及时、对账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管理,保证养老制度的健康运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建立和补建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数据库的项目应参照《社会保险管理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指标》(附后)进行规范。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本地区的个人账户建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与企业、个人核对,抓紧建立和补建工作,在2001年底以前实现本地区个人账户建帐率95%以上的目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个人账户仍在企业或行业管理的,最迟要到2002年6月底前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严格执行个人账户记录和对账制度

(一)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账户。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不得采取“先记账,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录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本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二)实行税务征缴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做好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制定严格的业务规范程序,明确各自职责。收到养老保险费征缴总额与明细票据后,要认真核对,认真记账,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和更正。

(三)个人账户要按月记账。计息使用“年度计算法”的地区应逐步统一使用“月积数计算法”计息。对账时间为每年的4至6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每年至少公示、打印一次个人账户对账单,并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记录个人查询和对账情况,方便参保人员了解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

(五)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个人账户对账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提出更正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异议,社保机构要及时核实和更正。

三、做好个人账户的接续和清理工作

(一)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账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分存个人账户。

(三)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开管理。

四、做好个人账户的转移工作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险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转移,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