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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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单位,在甬省部属相关事业单位:
自2008年实施《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以来,宁波市各级、各地事业单位对新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了公开招聘制度,通过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逐步形成了基本符合我市特点的招聘录用机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通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树立了正确用人导向,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规范了招聘录用程序,促进了事业发展。但随着社会对公开招聘工作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全国个别地方连续发生了事业单位违规招聘和违规进人事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社保部对违规事件进行了通报。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切实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高社会公信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统筹。各地、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订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和阶段计划,统筹安排公开招聘批次,增强公开招聘工作的计划性。市属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招聘批次一年内不得超过三次。市属、省部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根据需要,在年度计划内,择机组织招聘。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每年安排三次,笔试时间安排在3月份、8月份、11月份。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根据考试时间确定公告发布、报名、考试组织等具体事项。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统筹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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