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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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衢州市市本级国有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的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及外派监管人员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产权管理、投资、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协同配合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应主动向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报告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较大资产处置、较大工程招投标建设、较大物资采购、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经营预决算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涉及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应当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向出资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企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重大投资及产权转让专题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和外派监管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