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6〕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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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
)精神,结合我市农民工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工作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要求,以扩大和稳定农民工就业为基础,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基本,以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方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稳步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社会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得到进一步解决,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输转格局,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结合“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活动,举办灵活多样的送岗下乡及用工现场招聘会,搭建供需平台,帮助劳动者转移就业。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性措施,保障城镇外来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并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途径,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农家乐旅游、经纪人来料加工。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市场,提升家庭服务业比重和吸纳就业比例,建立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出台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农民工在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四)大力发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各部门培训资源,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和乡镇成校,深入实施“职业培训百千万计划”。培训计划直接下达到院校和培训机构,发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和乡镇成校培训职能,鼓励乡镇成校开展送培训进村服务。鼓励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参加企业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开展农民工订单式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完善直补个人、企业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将农民工纳入自主评价范畴,贯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成才通道。(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五)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政府单列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和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经费,保证培训质量。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内涵发展,切实增强招收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的能力。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市教育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六)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以“双爱”活动为总抓手,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继续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社保部令第22号)等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7% 以上。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的指导管理力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违法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进行清理,推动劳务派遣用工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清理建设领域挂靠转包、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落实高温津贴政策。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监测和研判,做好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发布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配合)
(七)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严格落实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行业主管部门防范和处置企业欠薪主体责任。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农民工记工考勤卡“两金一卡”制度,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的领导,完善农民工欠薪纠纷应急联动机制、重大纠纷预警机制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市法院配合)
(八)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动者不分户籍、区域的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按城镇居民办理的,失业后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保尽保,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积极落实工伤预防试点和工伤职工绿色就医通道相关制度,贯彻工伤保险快速处理机制和用工主体工伤保险责任制。积极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按规定及时调整、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农民工权益。(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配合)
(九)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加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权益的用工行为。加强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机构,市本级至少有2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督促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逐步提升健康监护建档率,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深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加快解决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少任务重的突出矛盾和执法车辆保障难问题。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监察力度,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妥善处理各类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进一步完善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优化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力争涉及农民工案件的仲裁结案率达92%以上。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行业协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争取60% 以上的争议在基层调解组织得到解决。(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编委办、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法院配合)
(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基层法律援助站点建设,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继续推进法律援助进仲裁活动,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提高援助工作成效。畅通法律服务热线,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受理起诉、指导诉讼、诉讼收费等立案“一站式”服务。突出抓好欠薪纠纷处理,实行“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市司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法院配合)
四、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二)促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预期需求,合理规划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统筹解决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态,及时有效地为辖区内农民工免费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市农民工办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文广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十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输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需求。各地应综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流动人口可预期教育要求和教育资源可承受能力,加快建立随迁子女入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并适时将农民工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作为随迁子女入学的基本条件,积极制定推行随迁子女入学与本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入学政策和措施,科学进行规划。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以输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范围,深入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落实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享受当地适龄儿童同等免疫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巩固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经费,加强农民工罹患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患者随访管理服务。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精神卫生工作,积极为接受妇幼保健等服务的农民工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为居住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疾病应急救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孕产妇实名登记要求,指导落实孕期保健和分娩查验生育证明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落实。(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改善农民工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