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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202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提升商品住宅品质,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置要求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分期预售的项目,上期设置的交付样板房可以沿用。

交付样板房一般应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并在预售前建造完成、提供展示。确需在预售住宅房源以外设置的,其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应与待交付的预售住宅房源保持一致。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户型、工艺等类别对交付样板房的数量及位置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保留时间

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保留时间内,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外的交付样板房,可以在预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