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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财综发〔20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19〕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2〕4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拟修改。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分局):

为推进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交易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 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和《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台政发〔2009〕48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