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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有关要求,对劳动者从事具体职业活动的工作能力提供客观、公平、科学、规范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鉴定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负责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建设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加强质量监管;负责建立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鉴定机构申请备案与信息变更等事项的初审;负责对辖区内鉴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实施的职业资格及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其鉴定机构设立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备案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够为鉴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注重社会效益;

(二)申请备案的范围应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我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具备与鉴定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设备、工(量)具和检测仪器等硬件设施,并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鉴定场地应具备视频监控录像设备;

(三)具有负责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有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数量充足,能够满足所开展鉴定职业(工种)的需要;

(四)具有完善的鉴定管理办法、工作制度、考务规程和内部质量管控措施。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信息或租用协议(合同)信息及相关现场图片等;

(二)与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对应的相关信息、试题来源等资料(按职业类别分别描述);

(三)鉴定工作流程、考务规程及质量管理制度;

(四)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材料;

(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申请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工作承诺书(附件3)。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补正完毕之日视为收到申请之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 市职鉴中心收到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成立评估组,依据备案条件和相关设置标准,采取材料验核、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在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决定给予备案的,出具备案回执明确鉴定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备案期限、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将备案结果通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有效期为3年。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鉴定机构需要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

第十条  鉴定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向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鉴定机构在市场监督、民政或编制等部门登记信息改变的,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二)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持有效任命文件,向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三)鉴定机构地址改变的,应向备案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申请增加鉴定职业(工种)或变更鉴定等级的,应向备案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变更备案,通过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职鉴中心建立全市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同时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鉴中心纳入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鉴定机构应将经过备案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基本信息在其网站或明显位置公示。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原则在备案的场所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机构需要在备案场所外开展鉴定工作的,须征得鉴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报市职鉴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鉴定场所的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均应设有视频监控录像设备,并确保鉴定实施全过程录像。视频资料应保存期不少于3年。